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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切实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进一步提高最低生活保障水平,市民政局代拟起草《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拟调整全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现将《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时间为:2024年8月14日至8月23日。征求意见期间,可通过来电、来信等方式反映意见。
联系人:社会福利救助处,程以宽
联系电话:0578-2091570
联系地址:丽水市莲都区花园路1号
邮箱地址:44498992@qq.com
丽水市民政局
2024年8月14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切实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进一步提高最低生活保障水平,根据《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358号)、《关于做好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调整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民助〔2024〕106 号)、《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机制的通知》(丽政发〔2020〕13号),决定从2024年6月1日开始,全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1100元统一调整为每人每月1170元。原《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丽政发〔2023〕21 号)即行废止。
丽水市人民政府
2024年X月X日
一、起草背景
根据省政府《关于做好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调整工作稳步推进省域统筹的实施意见》要求,按照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我局代拟了《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送审稿)》。拟将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为1170元/月,调整幅度为6.36%。
二、起草依据
《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358号)第六条 :“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按照《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规定的当地居民生活必需的费用确定并公布。”
《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机制的通知》(丽政发〔2020〕13号):“低保标准在全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的30%-35%之间确定。”
省民政厅、发改委、财政厅、统计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做好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调整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民助〔2024〕106 号):“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全省上年度全体居民人均消费支出×量化比例(30%-40%)。
三、起草内容
(一)调整低保标准。2023年度全省全体居民人均消费支出为42194元,根据计算公式,全省上年度全体居民人均消费支出×量化比例,按30%计为1054.8元/月,按40%计为1406.5元/月。
2023年度我市城镇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为41541元,低保标准拟调整为每人每月1170元后,占2023年度城镇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的33.8%,符合丽政发〔2020〕13号文件“低保标准在全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的30%-35%之间确定”的规定。
(二)方案实施时间。《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20条规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但因保障公共安全、社会稳定和其他重大公共利益需要的除外”。本标准调整涉及重大公共利益需要,可提前实施,建议自2024年6月1日起执行。
四、资金需求预测
低保标准由原来的每人每月110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1170元,全市每月需增加资金支出438万元,全市每年需增加资金支出5251万元,其中省转移支付年增加配套资金3504万元,县(市、区)年增加配套资金174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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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查看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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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丽水市民政局
编辑 | 陈芩芩
责编 | 林璐
审核 | 刘献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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